西湖法院网讯 21岁的花季少女,在朋友的出租屋内洗澡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死者家属随后将房东和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后,判决出租人对死者的死亡承担60%的主要责任,租客和死者各担20%的次要责任。
因工作原因,经秦某邀请,死者吴某在被告白某出租的房屋短暂居住。该房屋以秦某名义租赁,但实际由秦某、魏某共同承担租金。吴某晚班工作结束后回到出租屋,在洗澡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倒在卫生间。凌晨许,秦某回到出租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认定吴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浴室卫生间无窗,热水器上未见安装排烟管。
噩耗传来,吴某的父母顿感悲痛欲绝,认为出租屋内的燃气热水器未按规定地点及安全设施进行安装是导致其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而秦某、魏某作为实际租赁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共同过错导致原告女儿死亡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吴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出租人白某、承租人秦某、魏某连带赔偿自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
法院观点:承租人以外的人洗澡时中毒死亡 出租人不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出租人白某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内设施符合安全及正常使用的条件,现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双方无具体的租赁合同,对吴某的死亡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死者吴某和承租人秦某、共同租用人魏某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浴室卫生间无窗,热水器上未见安装排烟管,因对死者吴某的死亡承担60%的主要责任。秦某、魏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及共同租用人,未注意到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对热水器的使用负有一定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吴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次要责任。而死者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凭借一般认知常识本可注意到,在使用煤气热水器过程中应当注意通风、排气,故应自己承担注意不当之义务,对死亡承担20%次要责任。基于以上判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出租人白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院提醒:出租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死者吴某本当桃李年华,然不幸遇此事故,非亲友所欲见,也绝非各人所愿。逝者如斯夫,如各自能善加注意,本可避免,但事已至此,实为惋惜。
房屋出租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发生承租人人身、健康、财产损害事故之后,往往伴随着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混合责任。出租人仅在明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日用设施(煤气管道漏气、劣质煤气热水器、照明电路漏电)类似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维修、更换、安全说明等措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划分责任比例。白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却既不采取维修、更换措施,亦不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则可以直接推定出租人具有过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出租人白某,未按安全提示在热水器上安装排烟管,致使死者中毒,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法院据此判令出租人承担60%的主要责任,合理合法。当然,承租人及死者本人亦有安全合理使用的注意义务,在承租人与承租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须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同时,冬天天气寒冷,非常容易一氧化碳中毒。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实际居住人,均应尽到安保义务,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室内的防火、通风,对相关设备定时检修,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切不要让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