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934元。
2019年8月3日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吃完夜宵后路过中山路后进入正在装修的一家店铺,将负责店铺装修的被害人李某的八捆电线盗走,并用店铺内的小拖车将盗窃的电线推走往羊子巷方向逃窜。当天上午,被告人刘某将盗窃得手的电线和拖车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名不认识的收废品的男子,盗窃所得200元现金已被被告人使用。
被告人刘某所盗物品价值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共价值人民币934元。同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民警在东湖区沃尔玛超市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6年至2018年期间,曾八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93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