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刘某在王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在一网吧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交给王某,王某支付给刘某200元。所获赃款被刘某用毕。二小时后,民警将刘某抓获。后民警在王某的住处追回被盗电动车(经认定,涉案电动车的电瓶被盗时市值813元)。
另查明:刘某系一名累犯,2012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2018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