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404.5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3日凌晨,梁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通过公用自行车攀爬,用剪钳剪断防汛电缆线,盗窃电缆线后逃离现场,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开,将电缆线内的铜卖给收废品的余某,卖得赃款1440元。两日后,梁某再次来到该处,将电缆井中的电缆盗走,将电缆线里的铜卖给余某,卖得赃款32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一空。被害单位南昌市某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因梁某盗窃共计花费电力电缆维修费30600.9元。经价格认定,鉴证价格为2404.50元。2019年8月17日,民警将梁某抓获。
另查明:2002年至2005年期间,梁某因盗窃和抢夺先后两次被劳动教养。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价值人民币2404.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同时,其盗窃防汛电缆,有盗窃和抢夺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