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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法院结合合同目的判决偿还借款本息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19-12-02 09:53:1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股权转让款的收条,载明股权转让的事实。法院结合合同目的及实际履行情况,采信原告提出的本案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的主张,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


原告白某与被告黄某系同学关系。被告黄某系某物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5%。2017年1月,因黄某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白某筹集资金。黄某向白某出具收条一张,仅载明:今收到白某股权转让款300万元,股息为1分,转让款汇入黄某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出具收条当日,白某按照黄某指示将300万元转入黄某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后黄某未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某物质公司股权变更到白某名下,但黄某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3万元)支付了白某3个月的利息。因被告黄某迟迟未能返还上述款项,亦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白某多次催讨返还借款未果后,遂以双方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按月息1分标准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之间形成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首先,从双方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来看,黄某作为“转让人”,其合同目的不是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款,而是通过出具股权转让收条后,在未征求某物资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并获得半数股东同意,亦未实际转让股权所有权给白某的情况下,先行取得白某支付的名义上的股权转让款作为借贷资金并按月息1分标准支付利息,实质上股权转让并未实际发生,白某仅仅得到股权转让的“空头支票”。白某作为“受让人”,其合同目的亦不是通过支付股权转让款取得案涉股权,而是在支付了借款本金后,按照收条约定收取了3个月的利息。在黄某逾期支付利息后,多次催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次,从收条载明内容分析,黄某认可收到股权白某转让款300万元,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转让黄某持有的哪家公司的股权以及300万元款项对价的股权份额,也未载明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严重缺失,不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然而,收条中约定了转让款总额为300万元,股息为1分,反而符合民间借贷借款付息的合同要素,双方合同的真实表示应为民间借贷。据此,综合原、被告合同目的、实际履行情况、收条形式要件缺失等情况,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且被告黄某已经按照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按照月息1分标准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


基于以上研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支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按月息1分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