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调研
简析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后透支款项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19-11-29 15:48:31 打印 字号: | |

信用卡业务因具有信贷功能、申请便捷和享受免息期等优势,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受到人们的青睐,相应地引发大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涌向法院。由于信用卡持卡凭密码消费的特点,谁持卡凭密码就可刷卡消费,如果信用卡保管不善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产生欠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只能向信用卡出借人催收。而信用卡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不在信用卡案件审理范围之内。理由如下:


首先,从合同效力上看,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并非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中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之规定,信用卡转借属违规行为,应由相应部门处罚。但该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信用卡出借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只是一种违规、违约行为,不能将其升格为损害银行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也不属于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故该行为并必然无效。


其次,从合同相对性角度,信用卡出借人应当向银行返还借款本息。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信用卡出借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开卡后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信用卡出借人,即便信用卡出借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实际使用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再次,从审理范围上看,信用卡出借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实际使用人借用出借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表面上,两者之间系信用卡透支借用关系,实际上,双方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合意,并且实际履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该民间借贷与本案信用卡纠纷分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信用卡出借人可另循法律途径向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主张返款付息责任。


综上,信用卡出借行为属违规行为,不值得提倡。但如果出借了信用卡,银行将仍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故信用卡出借人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用卡和密码,信用卡不要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产生信用卡纠纷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是由谁消费的,对于自己能否胜诉是至关重要的。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