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方某骑电动车欲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充电点充电,见被害人徐某的车库库门未关上,遂进入该车库盗得53度飞天茅台酒三瓶、52度五粮液酒两瓶,方某将此五瓶酒带回家中存放。
同月15日下午16时,被告人方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某公寓一房间内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方某的配合下,当场将其盗窃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瓶53度飞天茅台酒、两瓶52度五粮液酒共价值人民币99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等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