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5459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损失人民币200元、赔偿被害人纪某损失人民币1458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对面的某建筑工地一楼办公室的桌上盗窃被害人王某的银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吴某的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纪某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笔记本电脑已经被其以200元每部的价格在八一大桥桥底下卖给了一个中年男子,共得赃款600元,赃款被郭某挥霍一空。2019年8月22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银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459元,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58元,三部被盗窃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71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