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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凌晨携带老虎钳等撬开商店卷闸门盗窃香烟获刑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1-25 09:40:4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万某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701.5元;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螺丝刀、老虎钳、头灯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凌晨1点,被告人万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农贸市场门口某商店门口,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撬开该店的卷闸门,之后将被害人曾某放在店内货架二层纸箱内的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条、细中华(双开)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1条、苏烟1条、玉溪香烟1条、利群(阳光)香烟1条、金圣(花开富贵)香烟1条、金圣智圣出山香烟6包盗走,之后拿背包装走香烟去附近网吧上网。14日下午,被告人万某将窃取的1条硬盒中华、1条细支中华、6包金圣智圣出山(俗称青花瓷)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给红谷滩一家烟酒店,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


同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万某在红谷滩新区某网咖内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其背包内查获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等,后均发还被害人曾某。经烟草鉴定查获香烟均为真品,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不予估价。经民警统计被盗香烟数量,结合被害人曾某所售香烟价格并经被告人万某确认,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0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