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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按摩店见他人起纠纷本想劝架 结果竟动手伤人获刑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1-22 09:30:0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2月25日22时许,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某按摩店老板万某与来按摩店按摩的被害人段某发生纠纷,在旁边的被告人刘某遂上前劝架,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段某随后发生纠纷引发双方打架,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段某打伤。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段某获得赔偿,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段某的谅解。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西省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本起纠纷存有一定责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