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曹某在西湖区长运停车场闲逛,看到被害人杨某的红色某品牌轿车,拉了下该车门把手,发现车没锁,就在该车上翻找财物,将该车副驾驶座位抽屉里的八百元现金盗走,所盗赃款全部被其用毕。同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在八一大道某市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曾六次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