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夫妻合伙售卖他人手机号码信息600万余条双双获刑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1-21 09:26: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9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供犯罪使用的vivo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等(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在日常工作期间了解到将他人的手机号码出售给从事金融、贷款方面的公司,每条号码信息可以赚钱1分到5分钱。徐某为了赚取钱财,利用担任某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技术管理员的职责便利下载服务器后台通话详单中的电话号码信息,以及在网络上下载某软件编辑、过空、下载他人手机号码信息,之后将上述手机号码信息整理打包后交给其配偶被告人彭某。被告人彭某在收到这些信息后,通过在招聘网上寻找从事金融、贷款方面的公司,并咨询对方是否有购买他人手机号码的需求,待对方有需求,则以1分到5分不等的价格出售,并通过QQ邮箱将这类信息发给对方。经查实,徐某、彭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向黄某(另案处理)出售他人手机号码信息6328548条,获利66961元。


2019年3月8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房屋内将徐某和彭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委托其家属已向法院退赃6696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彭某共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6696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徐某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彭某主动退赃,且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