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因拆围墙与邻居起纠纷一时冲动用撬棍伤人获刑
作者:刘伟红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1-20 09:33:4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龚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的经济损失52095.91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和其父亲、哥哥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与朝霞路交叉路口的某小区拆除自家储藏室门口的围墙,被害人章某认为拆除围墙对他家的储藏室有影响,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章某用砖头将龚某父亲头部打伤,被告人哥哥及被告人龚某上前帮忙打架,期间被告人龚某用铁质撬棍击打被害人章某肋部致三根肋骨骨折。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龚水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主动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龚某家属自愿代龚某向法院预交赔偿款,表示愿意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金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受伤后,被送往南昌市第三医院治疗,住院27天,门诊花费3424.87元,住院医疗费19361.36元。2019年4月25日,章某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挂号及CT检查花费689元,司法医学鉴定花费200元,2019年5月25日,章某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CT检查花费875元,2019年7月12日,章某到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门诊检查及用药花费576.38元。


2019年8月20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的后续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20天、营养期、护理期各为60天;支付鉴定费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龚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的家属自愿向法院代被告人预先缴纳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法院认定章某的损失为:医疗费、司法医学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2095.91元。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