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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忽悠”非法请托教师梦未“圆”礼金是否返还
作者:陶然  发布时间:2019-11-19 09:53: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某小学向社会招收一名外语老师,原告杨某为了圆教师梦,听信袁某的忽悠,并向袁某送礼40000元疏通关系,袁某也出了收条。然而事与愿违,对方事没办成,为了讨回那笔钱杨某还颇费了些周折。多次催讨下,袁某仅返还了10000元,余款袁某拒绝返还,杨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袁某返还礼金3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袁某出具的收条,证明给袁某“办事费”40000元疏通关系的事实,并认可被告袁某已经返还了10000元。但被告袁某以已经支付给领导为由,一时无法要回。



【分歧】

本案中,杨某为圆教师梦,向袁某送礼找工作未果,杨某能否要求袁某退还礼金。对此,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非法请托找工作获得的礼金没有合法依据,属于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以不当得利判决收礼人返还款项。


观点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且属于无效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故应判决收礼人返还礼金给送礼人。


观点三、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且属于无效委托合同。非法请托找工作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违法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送礼人主张返还给付的金钱不予支持,且应裁定依法收缴收礼人违法所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非法请托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从其制度设计而言,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意外损失,而通过对不当利益的返还,使得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恢复到损失之前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不当得利之返还应以受损人对该利益具有合法占有依据为前提,若基于非法之目的,即便有实际损失,亦不属法律所保护之范畴,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送礼人杨某向收礼人袁某给付40000元是为了非法请托找工作的目的,送礼人杨某的行为基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等不法原因而进行的,丧失对该款项的合法占有依据,因此其无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否则,势必助长不当请托的社会不良风气。


第二、非法请托应属无效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非法请托中,款项接受往往有明确事由,属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该类案件符合委托合同事由。关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双方以明知不符合招聘招考条件的方式达到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为无效委托合同。


第三、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制裁。本案的非法请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恶化社会道德和法治环境,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法律保护,应通过收缴礼金等方式予以制裁措施。第二种观点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决返还款项的做法虽然对收礼人不予保护,但判决收礼人返还礼金给送礼人不甚妥当,合法却不合理,裁判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无法统一。“倘使法律秩序允许行为人援引自身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而获益,法律将会遭到滥用”。且未对送礼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在社会上缺乏警示作用,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基于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追缴其财产。最终未予支持送礼人主张返还给付的礼金,且裁定依法收缴收礼人违法所得,从而对送礼人、收礼人均进行了处理,使双方都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可有效遏制非法请托行为,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既合理且合法。


综合所述,非法请托有损公共秩序,败坏社会公德,对法治社会养成极为不利。人民法院应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认定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方式予以民事制裁,因势利导以厚植法治社会之根基。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