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在他人处以3600元/箱(每箱6瓶)的价格购买了10箱假冒的茅台品牌酒,并于同月21日,以8994元/箱的价格将该10箱假冒的茅台品牌酒销售给被害人贺某,并将该10箱假冒的茅台品牌酒通过某物流发送至南昌市西湖区某酒类直供店面。贺某收货后,发现该10箱系假酒,遂报案。经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茅台酒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吴某到案。同年6月17日,吴某家属赔偿贺右新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假冒的茅台品牌酒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89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