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其为地税局公务员身份,认识地产老板,能介绍他人承包工地食堂的项目等事实,让其父母帮忙寻找承包人,张某通过其母亲的朋友刘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叶某、彭某。叶、彭二人表达要承包意愿后,张某要求其交定金5万元。其后,叶、彭二人分别于同年1月11日、1月31日在西湖区建设西某宾馆附近两次给张某3万元、2万元。之后,叶、彭二人催促签订合同,张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叶、彭二人无法,于同年6月14日报警;张某于当日自动投案。
同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退还叶某、彭某5万元,并赔偿损失3.5万元,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退赔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