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帅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某菜鸟驿站附近盗得被害人殷某一辆黑色电动车。而后以150元价格销赃一收废品人。
同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帅某在南昌市北京西路某小区楼下,盗得被害人董某一辆红色某品牌电动三轮车。而后以12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
同日15时许,被告人帅某在南昌市解放西路的步步高网吧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帅某在2002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财物,数额较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