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扣押在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5日、7月20日晚,梁某在一餐馆门口先后两次分别以500元、300元的价格将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冰毒、3粒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温某通过微信转账将毒资给梁某。2019年8月1日,梁某先后两次在一巷子内以400元价格将2粒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程某。
2019年8月2日,民警抓获梁某,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上查获并扣押8袋基苯丙胺片剂、7袋基苯丙胺、人民币30000元、一部手机。梁某、温某、程某的尿样与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称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64.88克。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4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违法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