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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转包 谁来承担材料款
作者:刘英生 陶然  发布时间:2019-11-14 09:21:1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承包方代偿后,向转包方和实际施工人追偿,要求连带承担材料款。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某建筑工程公司系工程承包人,其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江某,双方签订《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江某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不得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赊欠材料,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江某再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等人实际施工,在李某等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材料商材料款27万元。2018年12月,河南省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材料商材料款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9年4月扣划了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金额27.8万元。为此,某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被法院扣划的27.8万元系转包人江某和实际施工人李某造成的损失,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工程违法转包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鉴于实际施工人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亦实际收取了工程款,故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最终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然在本案中,其一、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人数表述不一,有的并未参与到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其二、原告与江某签订的《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明确约定了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江某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垫付相关诉讼执行款项后,有权首先要求被告江某承担,之后被告江某可以依法另行向所有实际施工人追偿。考虑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且江某另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法院暂不处理,江某(转包方)承担原告(承包方)代偿的材料款后,可另循法律途径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据此,法院判令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的材料款27.8万元,因原告存在违法转包情形,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利息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虽然《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予以保护的规定,但不能由此类推承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材料款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成本和收益是独立进行核算、结算的,实际施工人相应的材料费计入其成本,构成其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故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最终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而在本案中,因原告(承包方)与江某(转包方)存在内部协议,协议约定相关责任由江某(转包方)承担。被告李某(实际施工人)并非内部协议的合同相对人,本案中不宜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应首先由江某(转包方)承担原告(承包方)代偿的材料款,之后江某(转包方)可以依法另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这并不改变实际施工人作为材料款最终责任承担者的基本认定。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