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殷某与朋友宗某、邓某等人一起在南昌市迎宾大道一酒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1时许,殷某饮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搭载宗某、邓某、颜某从南昌市迎宾大道出发,行驶至西湖区抚河中路海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殷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民警将殷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殷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53mg/lOOml,超过80mg/lOO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殷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