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黄某骑电动车搭载章某(另案处理)到南昌市一路口交界处附近,章某动手从程某背包内扒窃两部手机,黄某见章某得手后,立即骑电动车搭载章某逃离现场送章某前去销赃,后章某分给黄某赃款150元。8月12日,黄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具有盗窃前科,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