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07月14日0时左右,被告人鲍某(无业)窜至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某酒店门口,见被害人魏某的一辆黑色的某品牌电动车停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便用一把银色的家用钥匙开锁,将该车盗走回家。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517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鲍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棚户区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鲍某在2007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