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4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金塔东街某房屋内,见厨房窗户打开,遂从墙外煤气管道往上爬,从厨房进入该户人家中,在客厅一红色包内盗得被害人姚某现金40余元,在房间内盗得金圣青花瓷香烟半包后离开。所盗赃款、物全部被其用毕。
2019年8月9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岔道口东路路口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07年到2017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入户盗窃、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