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喻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晚,喻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楼下,通过搭线打火将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将车以1300元销赃给一过路男子,并将赃款挥霍。2019年7月3日晚,喻某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楼下,用电动车储物盒中的备用钥匙,将郭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将车以45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赃款挥霍。2019年7月24日,民警将喻某抓获。经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共计价值11523元。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系一名累犯,200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多次犯罪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