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过某退赔被害人华某人民币1116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过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火车站某快餐店内,趁被害人华某趴在桌上睡觉,其蓝色OPPO手机放在餐桌上,便将手机盗走。之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所获赃款全部被其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蓝色OPPO手机市场价格为1116元。
2019年8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过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某酒吧附近被抓获,对其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过某在2018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