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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收赃盗来手机 获刑罚金
作者:徐娟 罗兰  发布时间:2019-11-04 11:31:3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6日凌晨3时许,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停车场旁,发现一工地宿舍门未关紧,于是钻入宿舍内盗走三部手机和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50元)。同日8时许,邹某在一卫生间隔间内,将所盗三部手机卖给孙某,得赃款500元,所获赃款43元被其挥霍,其余赃款遗失。经价格认定,被盗三部手机共计价值5451元。当日,邹某、孙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盗三部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09年11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邹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邹某具有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劣迹、大部分赃物追缴并发还等量刑情节,被告人孙某系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