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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饮酒后凌晨载人驾驶与装载车碰撞获刑并罚金
作者:刘文锋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1-04 10:02:2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聚会饮酒后驾驶某品牌轿车搭载朋友陆某、刘某、郭某从南昌市新建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昌大桥桥东一红绿灯路段时与前方付某驾驶的无号小型装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及护拦受损,驾驶员付某、程某及轿车上的乘客陆某、刘某、郭某受伤。后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程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检测,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50mg/lOOml,超过80mg/lOO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陆某、郭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付某、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