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7日至7月19日,李某多次用起子撬坏车窗盗窃他人车内财物。2019年7月17日凌晨,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内,先后撬坏两辆汽车玻璃窗,未盗得车内财物。7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岔道口附近,先后撬坏六辆汽车的玻璃窗,共盗走车内现金45元、2包香烟。当晚凌晨3时许,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餐饮店附近,撬坏被四辆汽车玻璃窗,在其中一辆车上盗得2包香烟,其余车辆未盗得财物。随后,李某又来到一KTV停车场,撬坏一辆汽车玻璃窗,未盗得车内财物。2019年7月19日12时许,李某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有多次盗窃前科,2012年至2018年期间,曾先后七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李某具有四次盗窃、一般累犯、坦白、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