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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见他人电动车钥匙未拔起贼心盗骑销赃获刑
作者:刘文锋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0-31 10:14:3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1948元。


2019年6月22日上午10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巷子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路边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某品牌电动车未上地锁,未拔钥匙且电源未关,遂将电动车盗走。同日,刘某将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8元。


2019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刘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桥附近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