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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撬脱快餐店门把手盗窃现金获刑并罚金
作者:刘文锋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0-28 10:11: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被害人肖某损失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艾某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余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老福山某甲快餐店,用木棍将该店玻璃门把手撬脱后进店内盗窃,盗得被害人肖某200余元硬币后离开。


同年8月6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余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某乙快餐店,余某持事先带好的一把U型锁,用锁将该店玻璃门把手撬脱后进入店内盗窃,盗得被害人艾某放在该店收银机内现金500余元,收银台抽屉内硬币200元后离开。


同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旁某丙快餐店,余某持事先带好的U型锁,用锁将该店玻璃门把手撬脱后进入该店盗窃,盗得被害人胡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下小桶内盗得现金3000余元后离开。


同月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余某在南昌市南昌县某网吧内将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宏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