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下旬,在深圳的丁某在网上认识潘某,在知道潘某的手机密码并了解到潘某支付宝里面有钱后,丁某向潘某借钱,遭到拒绝后便萌生盗窃潘某支付宝资金的想法。丁某将计划告诉喻某,且让喻某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接收赃款,喻某同意。2019年7月1日凌晨丁某到达南昌,入住酒店后,以看抖音为由拿到潘某手机,趁潘某不备时将手机支付宝里面的41000元钱分两笔盗走,其中40000元转至喻某的支付宝账户内,后喻某将1000元转至丁某支付宝。所有赃款被丁某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41000元,得到谅解。
2019年7月6日,丁某被抓获。后喻某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喻某共同盗窃他人人民币41000元。二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