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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凌晨趁四下无人盗骑山地自行车获刑七个月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10-18 09:09:5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828元。


2019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步行至南昌市石头街附近,发现被害人蔡某儿子的一辆黑色某品牌山地自行车停放于单元门口,遂趁四下无人,将车后轮的U型锁用手拉开,将山地自行车盗走,骑行回家。2019年7月16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附近将唐某抓获,赃物自行车已被唐某丢失。经西湖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赃物自行车的价值人民币1828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