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余某在南昌市中山路一地铁出口附近,盗得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价值1294元),随后将电动车销赃给一路人,得赃款200元并挥霍。2019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余某在南昌市八一起义纪念馆附近,盗得一辆电动车,随后将电动车销赃给一路人,得赃款150元并挥霍。2019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余某在南昌市某医院门口,盗得刘某一辆电动车(价值655元),随后销赃给一路人,得赃款150元并挥霍。
2019年6月26日,民警将余某抓获。
另查明:余某于2008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8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三次盗窃、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