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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用石头砸门盗窃便利店财物 获刑
作者:徐晓霞 罗兰  发布时间:2019-10-10 09:23: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9年6月9日凌晨,梁某用石头敲断门把手进入某便利店,窃取收银机内现金300元,店内香烟11条、48包(共价值人民币4307元)。随后,梁某将其中部分香烟销赃给某便民超市的黎某,获得赃款2232元。2019年6月19日,梁某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黎某处收缴涉案香烟,并收缴梁某销赃所得赃款1100元。


另查明:梁某于201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赃物追缴并发还、累犯、犯罪前科和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