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赌博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2月始,吴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登录某赌博网站,注册获得该网站帐号及密码,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租下房东吕某的房子,再以每日200元的工资雇请刘某、梁某、余某三人为工作人员,在该房子内聚众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并按照有效投注的流水金额获取千分之八的返点利润。为逃避打击,某赌博网站频繁变更网址,吴某也频繁更换会员帐号,截至案发能够核实的转入赌博网站的总赌资为425400元。2019年1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赌资4800元、台式电脑一套。后民警将吴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金额430200元,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