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61元,发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89元;责令被告人廖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232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221元。
2019年4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某造型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的蓝色某品牌电动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3元。
同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邓家巷附近,盗窃被害人黄某的红色某品牌电动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0元。
2019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廖某时扣押其本案销赃余款人民币450元;被告人廖某在2008年到2018年期间,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