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6月9日04时06分许,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站前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古玩城门口段,追尾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勘查,在勘察过程中被追尾的小型轿车驾驶员熊某向民警反映周某喝了酒,民警当即在现场对周某吹气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民警随后将周某带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6月10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7.57mg/100ml。2019年7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熊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熊某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熊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01年10月26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违法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