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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人民法院对男女朋友之间民间借贷案进行调研
作者:陈长权 王菁 黄建红  发布时间:2019-09-12 15:13: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201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男女朋友之间民间借贷17件(2件正在审理中),其中,2017年1件,2018年3件,2019年13件。

一、案件的基本特点

男女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原、被告双方有的通过网络结缘,有的经他人介绍认识,有的系“婚外情”,但感情都在较短时间升温,并确定为男女朋友。因双方缺乏沟通,对彼此的职业、业余爱好等均没有全面了解,导致对对方真实借款用途无法掌握。例如,原告涂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摇一摇”认识一天,原告认为被告是有稳定收入、具备还款能力的,故多次向原告转账,实际上被告将钱用于其他用途,后原告以诈骗请求公安立案未果。二是往来账目明细较多。与一般民间借贷中借贷行为不同,该类案件一方不定期向另一方转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少则数十元,多则几万,甚至上十万。例如,龚某诉胡某民间借贷案,双方在恋爱的3年多,先后有56笔相对大额的转账。三是借条生成滞后性。原、被告在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向对方转账的同时并没有书写借条,待双方关系恶化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以对自己的债权予以固定。四是借款方式现代化。原、被告大多数为适婚男女,通过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等移动支付方式转账。

二、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原因

一是部分案件被告不出庭,案件事实查实难。在17件案件中,缺席判决5件,占比29.41%。有的被告不出庭,也不对原告的诉请进行答辩,法院仅凭原告一方之词进行判断,导致对真实的法律关系,款项实际用途以及借款的实际金额等无法查实,加大了法官个案审查难度,同时也加大了法官办案风险。

二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借贷金额认定难。一方面,大多数案件中出具的借条数额与账目明细不相同。对于借条数额小于账目明细的,法院认为原告主动放弃部分债权,但是对于借条数额大于账目明细的,原告提出还通过现金等其他方式予以借贷。另一方面,原、被告在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生活开支、相互之间的赠与、彩礼、分手费、“精神补偿费”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款项事由交织,但原告均以民间借贷诉请,加大了法官从中认定借贷事实和数额的难度。

三是微信转账不实名,证据采信难。随着移动支付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微信支付,因并不要求实名制认证,仅通过微信截图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因为微信没有实名认证,且昵称头像时时变动,当事人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转款的,无法确定是否转账给了当事人。例如,在肖某与张某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张某答辩认为微信转账系原告拿自己的手机与原告手机互动。

四是证据链完整,虚假诉讼难认定。由于借款发生于婚恋期间,一方为了获取对方的感情,往往会做出一些与常理不符的事情,被有心之人利用,人为制造借据、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导致虚假诉讼。例如,该院受理的原告袁某诉被告于某和张某民间借贷案,原告袁某与被告于某系婚外情,原告无稳定工作,而两被告有固定高收入,原告起诉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多万元,与常理不合。但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催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官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缺乏依据,认定虚假诉讼也缺乏证据。17件案件中,法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部分借贷)16件,未认定借贷关系1件。

三、建议

一是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厘清相关证据的关联性。

二是加大庭审调查力度,深挖背后的真实故事,力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一。

三是查清出借资金的来源、去向及借款用途,杜绝虚假的借贷关系。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