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10886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凌晨,肖某窜至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经营的某食品营业部,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以及市场价值10286元的十几条香烟。次日,肖某将所盗香烟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用毕。2019年6月29日,肖某在一旅馆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
另查明:肖某于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0月29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