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潘某酒后驾驶小车经南昌市沿江南大道快速路、云飞路,行驶至抚生南路一路口直行时,在路口人行横道处与范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范某报警,经民警现场勘查时发现潘某有酒驾嫌疑,便将潘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19年7月8日,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范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后潘某获范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