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艾某骑电动车路过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时,发现一栋楼有户人家没有锁门,于是溜门入室,盗窃受害人杨某一部蓝色的华为NOVA4E手机,得手后离开现场。
接着在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艾某骑电动车路过南昌市八一大道某栋楼附近时,发现一户人家的门是虚掩的,家中还有人在睡觉,于是溜进房间内,盗窃受害人康某一部黑色VIVOY71手机,得手后骑电动车离开现场。
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超市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艾某在1996年至2018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赃物追缴并发还、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