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梁某因追求邹某未果,想挽回前期投入,便在某夜宵摊吃宵夜时以借电话用为由,将邹某的一部OPPO手机带走离开。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88元。2019年7月8日,梁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2019年7月9日,梁某家属已赔偿邹某损失,并取得邹某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