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某小区B室的入户门恢复原自西向东的开启方向。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某小区A室业主。被告王某甲、王某则居住在某小区B室,为原告的隔壁邻居。2018年8月期间,被告在对B室房屋装修的过程中,改变其入户门的方向,将自西向东开启改为自东向西开启。经原告及小区物业公司敦促,其拒绝恢复原状。本庭组织的现场勘验中,被告房门开启至70度-110度左右时,原告代理人须侧身避开被告房门通行,且原告正常出入房屋时的必经的区域位于被告房门开启后的门后盲区。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相邻而居,被告改变房屋原始的入户门开门方向,致使原告在出入时需侧身避让方能通行,且被告将改变后的房门开启时,自原告房屋出入的人员则完全处在其盲区,易发生碰撞。应认定被告改变入户门原开启方向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通行已造成不便。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入户门开启方向改回,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