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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与电动车相撞 法院判决货车担责60%
作者:汪波 罗兰  发布时间:2019-09-02 09:07: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90391.68元、2146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被告梁某垫付费用40000元;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6066.92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姜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遇到原告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通过路口,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交警部门无法判断事发时路口红绿灯的灯控状态,继而无法确定姜某、刘某是否存在违反信号灯通过路口的违法行为,所以交管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认定事故责任。

2019年4月16日,经司法鉴定,认定刘某左上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涉案货车登记车主为梁某,姜某为其雇请司机。事发时,姜某系为梁某运送货物。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南昌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发后,梁某已为刘某垫付医疗费4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存在,但因交警部门无法确认红绿灯灯控状态,未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法院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原告刘某、被告姜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等,同时依据公平原则,认定原告刘某应承担40%的事故责任,被告姜某应承担60%的事故责任。被告梁某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姜某系受被告梁某雇佣为其运送货物,故姜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梁某承担。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南昌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南昌公司在商业险限额中按60%责任比例赔付。对于被告梁某垫付款项,为免诉累,本案一并处理。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根据2018年度江西省统计数据,法院综合认定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202943.22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