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4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某物流托运部的宿舍内,趁被害人罗某、彭某熟睡之际,盗得oppoR15X手机一部、现金650元及OPPO手机一部(型号不详)。 后将二部手机以7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R15X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87元。另一部OPPO手机因规格型号不详,不予评估。
2019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街心花园内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