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赵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通讯市场一店内,以购买充电宝为由,趁李某不备,盗窃其挂在店内货架上女式包内的7000余元现金,后将盗取的赃款存入其银行账户内。案发当日,民警在一酒店房间抓获赵某。2019年5月27日,赵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
另查明:赵某2017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