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余某骑着电动车来到某小区,头戴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身穿黑色雨衣套装,两脚穿着黑色塑料袋,进入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用手强力拉开前台抽屉,盗走零钱200余元,从抽屉内拿出保险柜钥匙打开隔壁房间的保险柜,盗得保险柜内现金15575余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当日21时许,余某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追缴被盗14275元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大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