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买车买保险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万一出了事故,自己出不了多少钱。参加工作没几年的职员李某,为了节省不到一千元的保费,结果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自己赔付50万元。
2018年3月3日早晨7时30分,职员李某驾驶小轿车赶往单位,在南昌市中山路由东往西行驶时,碰撞同向逆行骑自行车赶往单位上班的女工万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万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100多天,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万某精神障碍伤残五级;开颅术后伤残十级;脑软化灶形成伤残十级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0万元;2、判令财保某分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财保某分公司承认原告万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赔偿数额经质证,该院依照江西省统计局2018年统计数据酌定为112万元;因原告万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交强险限额12万元外的损失100万元由被告承担80%即80万元,故万某应获赔偿款92万元;由于李某除交强险外,只买了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财保某分公司只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42万元,其余50万元由李某自己赔偿。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财保某分公司理赔万某42万元、李某赔偿万某各类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