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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状告子女求赡养 法院情理兼顾化纠纷
作者:周蓉娟 罗兰  发布时间:2019-08-23 09:14: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乙自2019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甲赡养费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甲今年82岁,系被告余某、王乙的母亲。王甲1973年离婚后,女儿王乙由王甲抚养,儿子余某由其父亲抚养。后王甲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王甲现年迈体弱,身患多种慢性疾病,虽每月有退休工资5000元,另有其他奖金福利,但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人陪伴、照顾。女儿王乙自继父去世后便和母亲王甲少有往来,而儿子余某居住在省外。现原告王甲以两被告未尽到赡养义务诉至法院。庭审中,王甲考虑到儿子余某经济困难放弃对其的诉请,要求女儿王乙支付赡养费2000元,而王乙只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经多次调解母女二人未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由子女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庭审中原告王甲自认的退休收入情况,可知月均有6000余元,按照原告的退休收入、单位福利及医保报销,目前生活不存在困难。原告放弃对被告余某的赡养费诉请,予以认可。原告口述被告王乙家庭状况优越,不代表原告本人的赡养支付能力高,原告要求被告王乙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要求,不予支持。考虑原告已经八十二岁高龄,身患多种慢性疾病,生活上需要人陪伴、照顾,其要求聘用白天陪护的保姆,其自身经济状况许可,可予支持。原告起诉赡养,本意应该是要求两被告的陪伴,赡养不只是给付赡养费,两被告更多的是要给予老人精神慰藉和陪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现被告王乙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可让原告经济更为宽裕,予以认可。今后若原告身体状况发生改变,需要更多治疗费用或者陪护费用,可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