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2月28日上午11时许,梁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区熊某家,见房门未关且房子里没人,就将放在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盗走,随后以18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销赃。2018年2月28日下午,梁某被抓获,当场查获赃款180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7日,经鉴定,梁某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